黄淮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日期:2008-02-15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也是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制定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院)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 成立由系(院) 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准确地向学生介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教育学生端正态度,诚实守信,使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能贷到款并按期还款。
(2)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3)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4)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及时向学贷中心反映贷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
(5)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院)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6)掌握和及时汇报毕业离校的借款学生的异动情况。
(7)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FS:PAGE](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本学年不得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课程;
(6)生活简朴,品行端正,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
(7)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8)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金额、比例和期限:
(1)借款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在20% 以内;
(2)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三年制不超过六年;四年制不超过七年;五年制不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按专业或年级根据申请贷款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3)系(院)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4)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②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③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5)、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6)、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把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院) 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由各系(院) 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更正签订《借款合同》中发现问题的数据,编制《借款学生花名册》及报表,上报教贷中心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学贷中心接到教贷中心审批的《借款学生花名册》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按正常学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FS:PAGE]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地市财政部门或办学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1)学贷中心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本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统计结果上报教贷中心;
(2)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教贷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教贷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贷学生自愿终止合同。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相关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相应引起学校给予赔偿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学贷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系(院) 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协议,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七条 学贷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八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FS:PAGE]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的家长应按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缓发违约学生的档案、就业报到证等材料,不予办理违约学生的就业改签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毕业离校的借款学生,在还本付息结束之前,必须与学校和经办银行保持联系。遇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变更,须及时通知学校和经办银行。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四条 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贷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教贷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贷中心每年对各系(院) 的助学贷款的办理质量、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通报,学校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学生工作考核内容之一,纳入考评体系。
第三十八条 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或引起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每年9月学贷中心申请贷款计划额度→学贷中心下达贷款计划额度→组织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系(院) 审核→学贷中心发放审批表→系(院) 组织填写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材料→学贷中心审核、汇总→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审批→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学贷中心编制《借款学生花名册》及报表→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学贷中心向代理支行申请办理存折、银行卡→发放贷款
第四十条 各系(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学贷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