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日期:2008-02-15 00:00:00

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 3 年,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教授、副教授 ( 或相当职务 ) 中遴选。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审查和批准本校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 、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 、作出撤消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听取和审查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 、修改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        设立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5 7 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应为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系(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

          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 、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审核所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能授予的原因;上报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有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 、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 、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 、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FS:PAGE]

          第六条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 )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 、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

         2 、负责受理本校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和校内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到有关系(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4 、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 、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6 、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按规定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 、在学籍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的各项教学计划,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 、毕业论文 ( 或毕业设计 ) 、教育(专业)实习及其它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均在中等及以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曾因违犯校纪、校规等受到一次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处分者;

         2 、考试作弊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成绩原因,曾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班试读者;

4 、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有 5 门课程(含 5 门)及以上或必修课累计有 18 学分及以上 ( 建筑学专业必修课累计有 6 门课程(含 6 门)及以上或必修课累计有 24 学分及以上 ) 属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习绩点小于 1.5 者;

5 、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证者;

6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FS:PAGE]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 3 4 款原因,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如果毕业当年考上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不含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于未实行完全学分制的 2005 2006 级学生,因学校大学英语期终考核、补考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若第八学期前(含第八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折合满 55 分(体育、音乐、美术类专业学生满 45 分),经本人申请,在具备其它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学位办批准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校长签发。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后不予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05 级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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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办法是在 2004 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础上对原细则进行修订的,其中参考了河南工业大学、河南师范大学等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十三条第 5 款:在本科学习过程中,补考后合格的课程达到 4 门次(含 4 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到三门次(含 3 门次)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依据以上条款,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宽松的,也是基本符合我校实际的;对于跟班试读者,一般成绩较差,是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          3 、本办法第九条第 4 款中学习绩点 1.5 相当于百分分制的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