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8-02-15 00:00:00

黄淮学院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保证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规定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豫财办教[ 2005 176 号文和豫财办教[ 2005 1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四种形式。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 4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标准均为每生每月 15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评奖指标由教育厅下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良;

      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10% 以内(一年级学生例外)。

      6 、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7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

      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40% 以内(一年级学生例外);

      6 、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7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每学年 10 月份评奖一次。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的评奖中,一名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任何两项。 [FS:PAGE]

      第九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属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评奖程序:

 1 、学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向校领导汇报后,布置评奖工作,并进行宣传;

     2 、各系(院)根据学生个人申请,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3 、各系(院)将经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七天。无异议后,让通过初审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系(院)汇总并填写《备案表》,连同《备案表》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学生处;

     4 、学生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定;

      5 、学生处将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无异议后制作成文件上报教育厅和市财政局;

      6 、学生处按要求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11 1 日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