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日期:2008-02-15 00:00:00

黄淮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第一条 黄淮学院学生证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又是学生购买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系有效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记。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均发给学生证、校徽。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院)学工办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有效。

        第三条 学生应随时佩戴校徽。进出校门及宿舍时,应接受门卫和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四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准转借、赠送他人。

        第五条 学生家庭住址变动,学生必须持家庭新住址户籍复印件到学生处核实,方可更改“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栏的乘车区间。

        第六条 学生证和校徽确属遗失而申请补发者,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单上贴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经辅导员审核签字、系(院)学工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照片上也需加盖骑缝章)后,报学生处审核补发。

        第七条 补发学生证的,需在《黄淮学院报》刊登遗失声明,持刊登的遗失声明办理补办手续,补发的学生证,学号不变,但注明补发字样,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照片,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或盖有印迹的照片。

        第八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违规办理的证件或无效证件扣留没收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⑴假称学生证遗失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学生证者;

        ⑵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系别、年级、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

        ⑶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

        ⑷将校徽转借、馈赠他人者;

        ⑸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第九条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休学、开除学籍时,必须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学生处收回,学生毕业时,隐瞒不交回证件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原持证学生负责。

        第十条 我校学生证、校徽的发放、管理及回收,统一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9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