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日期:2008-02-15 00:00:00

黄淮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黄淮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黄淮学院学生团体是指在校学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团体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团体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服务学校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校团委是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团体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团体原则上均由校团委管理,但专业特点较为突出的团体在接受校团委宏观指导的同时,主要接受其所挂靠的系院级团组织的管理。

第七条各团体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八条团体管理遵照“科学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团体申请成立

第九条成立学生团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需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书;

符合规定的团体名称及介绍;

相关章程(草案);

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团体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团体筹备组成人员名单(至少 10 人);

团体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系院团总支的意见。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团体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具有黄淮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十一条为鼓励团体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团体如与现有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

第三章团体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热心团体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有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负责人需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指导。学生团体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黄淮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更换,应提前一周到校团委申报,领取《团体负责人换届登记表》,换届完毕后,及时到校团委交表备案。

第十五条各学生团体成员必须是具有黄淮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会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动脱离团体。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校外吸收会员。

第四章团体设置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各个团体必须有符合团体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名称(黄淮学院学生团体需冠名“黄淮学院 XX 团体”,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宗旨;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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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如会员条件,入、退团体手续等);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各学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决定团体的发展规划等;

选举和增补团体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修改团体章程;

对团体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各团体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各团体应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为团体第一负责人,是该团体的代表人,并对该团体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备案。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团体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团体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团体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团体活动应与本团体性质和特色相结合,遵循团体章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组织活动(团体内部会议除外)应向校团委或系院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活动申报:

团体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

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团体成员培训、定期团体内部交流等活动;

校内其他活动应提前五天提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所有校外活动和跨校区活动应提前一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在申报时,应附上相应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应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

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团体组织的活动应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的相应证明。

第二十六条团体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六章团体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所有学生团体应履行团体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团体负责人应到校团委进行注册。各团体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名册。

第二十八条校团委定期召开全校团体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团体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团体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团体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九条每两年召开一次“团体联合会代表大会”,对主席团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团体财务管理:

团体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各团体要建立健全符合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校团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团体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团体,校团委给予相应处理。

团体的公共财物是为团体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三十一条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学生团体更改名称应重新登记

团体因管理不善,长期不开展活动,无力维持的,校团委给予公布撤消。

第三十二条团体印章使用及管理:

学生团体经校团委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团体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FS:PAGE]

团体印章应到校团委备案,团体分会不单独刻制印章。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到校团委领取《学生团体印章刻制(更改)表》,经批准后方可刻制;

新成立团体刻制印章的;

原有印章遗失需进行补刻的;

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团体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签章有效。

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刊印内部资料应经指导教师同意,由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校网络中心和校团委批准。团体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团体评估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校团委每学期对全校团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评出团体之星、优秀团体、合格团体和不合格团体。对团体之星、优秀团体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及后果,对团体、团体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团体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撤消。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团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黄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团体之星的评选资格:

未按规定登记注册的;

团体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或更换后不按时上报的;

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受到批评的;

团体工作计划或总结上报不及时的;

团体负责人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团体联席会议的;

团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团体的,对该团体予以撤消。

第四十一条各学生团体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至 2005 9 1 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