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6-16 15:36:09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福利费,结合学院实际,对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福利费的来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每年按在册职工当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福利费使用的原则

(一)积极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二)享受福利费补助仅限于教职工本人和由于供养直系亲属所带来的生活困难。教职工供养非直系亲属所造成的生活困难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三)福利费补助要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掌握。

(四)对于人均收入低于驻马店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教职工,实行定期补助。

(五)发生意外事故或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等临时性困难,采取临时补助的方式。

三、福利费的享受对象

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学院在册教职工。

四、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教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每年依据困难程度于年底一次性发放。

(二)慰问患病住院教职工,一次不超过300元。

(三)教职工本人死亡,年底发给其家属慰问金400元。

(四)教职工配偶死亡,年底发给其家属慰问金300元。

(五)教职工父母死亡,年底发给慰问金200元。

(六)慰问军烈属费用。

(七)教职工定期体检费用。

(八)“三八”节女教工卫生保健费。

(九)职工公共福利费。

(十)其他开支。

五、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分会研究并签署意见,报院工会审核后,上报院党政联席会研究。

(二)教职工家属死亡、教职工死亡慰问金,由院工会统计,计财处发放。

(三)教职工公共福利开支,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批。

六、福利费的管理

(一)教职工福利费由院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二)工会主席每年在“双代会”上作关于福利费使用情况的说明,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00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