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2-09-20 16:37:36

 

 

 

 

 

 

 

 

 

黄淮学院文件

 

院字201919号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1日

 

 

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3年,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教学科研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本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二)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消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听取和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修改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  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应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审核所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能授予的原因;上报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有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二)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

(二)负责受理本校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和校内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的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四)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五)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六)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按规定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在学籍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的各项教学计划,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育(专业)实习及其它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均在及格及以上,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论文、论著、专利、项目、成果等学术事项中造假、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成绩原因,曾留级或跟班试读者;

(四)在校期间,标准学制为4年制专业的学生,所有修读课程累计有20学分初修未获得者;标准学制为5年制专业的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25学分初修未获得者;标准学制为2年制专业的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10学分初修未获得者;

(五)应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六)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七)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3、4、5款原因,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满足以下要求,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省学位办批准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取得公派留学研究生资格者(不含个人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

(二)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者;

(三)毕业前参加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获省级一等奖(限第一名)及以上者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限前两名);

(四)毕业前总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 25%者;

(五)毕业前参军入伍者,并有部队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士兵证、军官证等;

(六)在校期间创新、创造、创业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者;

(七)在校期间表现特别突出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者

(八)在校期间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认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在校期间有违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校长签发。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后不予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印发